海關實施進口貨物退運流程如下:
2007年4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退運管理辦法》開始實施。
凡在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進口貨物收發貨人、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當事人)申請將全部或者部分貨物直接退運境外的,或者海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責令直接退運的,均適用該《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退運管理辦法》規定:在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直接退運手續,并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向貨物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
1、因國家貿易管理政策調整,收貨人無法提供相關證件的;
2、屬于錯發、誤卸或者溢卸貨物,能夠提供發貨人或者承運人書面證明文書的;
3、收發貨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退運,能夠提供雙方同意退運的書面證明文書的;
有關貿易發生糾紛,能夠提供法院判決書、仲裁機構仲裁決定書或者無爭議的有效貨物所有權憑證的;貨物殘損或者國家檢驗檢疫不合格,能夠提供國家檢驗檢疫部門根據收貨人申請而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明文書的。
《辦法》還規定:在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退運的,由海關責令當事人將進口貨物直接退運境外:進口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經海關依法處理后的;違反國家檢驗檢疫政策法規,經國家檢驗檢疫部門處理并且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或者其他證明文書后的;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經海關依法處理后的;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責令直接退運的其他情形。
進口貨物退運流程和正常出口流程相同
基本步驟為
1、制作單證
2、取件
3、報關
4、出口運輸
5、退單
6、收匯
7、核銷
退運流程要求單證:首先需要一般出口所需要的基本單證:敲過公章的手寫報關單,正式預錄入的出口報關單,發票,裝箱單,報關委托書,(需加蓋正本公章,委托書的還要加蓋法人章)等。
退運文件具體如下:
a、退貨協議(雙方簽章)
b、原進口報關單COPY件
c、退貨的情況說明—說明退貨原因
d、出口核銷單
e、報關單
f、發票
g、箱單
h、報關委托書
進口料件退運出口需要進料加工的手冊(需要在手冊上登記,以便日后核銷)
貿易方式:退運
時間: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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